1. 法律定義的「性騷擾」(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)
很多人以為性騷擾一定要有肢體接觸才算,但法律的保護範圍其實遠比這更廣。
根據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12 條,職場性騷擾包含兩種常見情形:
第一種,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,有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,造成具有敵意、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,進而侵犯或干擾你的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,或影響工作表現。
第二種,是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,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,將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,作為聘僱、薪資、考績、升遷、獎懲等的條件交換。
白話來說:從帶有性暗示的玩笑、對外貌身材的反覆品評、傳送色情訊息或圖片,到以職位升遷換取配合——這些都屬於性騷擾。
2. 言語也會造成傷害
許多人在遭遇言語上的冒犯時,常會懷疑自己「是不是太敏感了?」,或者告訴自己「對方只是在開玩笑」。然而,判斷性騷擾的核心標準,不在於對方是否「有意為之」,而在於這些言詞或行為是否已讓你感到不安、受到冒犯,或影響你正常工作與生活的能力。
沉默不代表同意,忍耐也不代表沒有受到傷害。
3. 遇到了,我可以怎麼做?
首先,盡可能把發生的事情記錄下來——時間、地點、對方說了什麼、現場有哪些人,若有文字訊息則可截圖留存。接著,告訴你信任的朋友、家人,或向公司的人資、主管反映,也可以聯繫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。若內部申訴無效,可再向各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訴,或向勞動部等主管機關陳情。如有需要,也可申請法律扶助,或聯繫婦女權益相關的非營利組織,以獲得專業建議與支持。
我們都值得好好被對待,也都有權利為自己、身邊的家人和朋友,勇敢發聲。
參考法規
- 性別平等工作法(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),第 12 條。全國法規資料庫。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N0030014&flno=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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願你在關係裡,被好好對待,
也能安心做自己。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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