影像性暴力是什麼 ?
影像性暴力是一種數位性暴力的形式,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,性影像是指影像或電磁紀錄之內容有性交、性器官、身體隱私部位的畫面,或包含用身體、器物碰觸上述部位的行為。簡單來說,性影像是帶有性意味的私密影像與紀錄,而影像性暴力則是指違背當事人的意願,進行拍攝、散布或利用私密影像威脅他人的犯罪行為。無論是偷拍、強迫,還有用 AI 換臉造假,只要是未經同意的紀錄、轉傳或公開,同樣都是進行影像性暴力犯罪的一環。
未經同意散佈影像的法律責任
- 刑法第 221、222 條(妨害性自主罪):違反他人意願性交,並對被害人留下、散播影音紀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- 刑法第 304、305 條(妨害自由罪): 若以私密影像威脅被害人做不願意的事,或恐嚇被害人的安全,最高可處 2 至 3 年有期徒刑。
- 刑法第 346 條(恐嚇取財罪): 若利用私密影像威脅被害人交付財物,可處 6 個月以上、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刑法第 319 條(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): 包含未經同意攝錄、散布、脅迫拍攝,還有以科技合成或製作他人性影像。依情節輕重,最高可處 5 至 7 年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 50 至 70 萬元罰金。
-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~40 條: 法律嚴格保護未滿 18 歲之受害者,除了加重對加害者的刑罰,還有將引誘、索取、持有之狀況一併納入犯罪。
參考資料:
- 中華民國刑法第10-8條、第222條、第304條、305條、第319條、第346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、第36條、第38條、第39條、第40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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