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說「不」不代表同意
在 「No means No(不,就是不)」 的模式下,法律重點在於「拒絕權」。這項倡議最初是為了推翻「欲拒還迎」的歧視偏見,強調只要當事人說「不」,對方就必須停止,且不應要求被害人必須拼命反抗才能證明被侵犯。然而,在這種模式下,「沈默或不表意」往往被認定是「沒拒絕」,預設成了「同意」。而這將導致被害人若因恐懼、震驚或權勢壓迫而無法開口說不時,行為人往往能以此逃避法律責任。
「積極同意權」的倡議
「Only YES means YES」只有同意,才是同意(沒有同意,就是性侵)的倡議,是強調性主動的一方,有責任確認對方是在「完全清醒」的狀態下「同意」性行為的發生,主張「只有明確的表達願意」才是願意。在這種模式下,一方沈默、猶豫、被動的配合,都直接等同於「不同意」。
目前法院實務已漸將「積極同意」概念納入判決參考,如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1 號判決「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『完全清醒』的狀態下『同意』(但排除對未滿16歲、心智障礙、意識不清、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)之行為,鼓勵『溝通透明化』並『尊重對方』。」
此判決內容即說明:性行為的主動發起方有責任確保對方是完全清醒,並有能力回應的情況下,明確取得對方的同意。如果對方處於不確定、無法表達或半夢半醒的狀態,都不能視為同意。
參考資料:
- 法律條文全文: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現代婦女基金會: https://www.38.org.tw/initiative/883
- 婦女新知基金會: https://www.awakening.org.tw/topic/6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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